绿电直连顶层设计出炉,“点对点”供绿电是门好生意吗?
绿电直连顶层设计出炉,“点对点”供绿电是门好生意吗?
绿电直连顶层设计出炉,“点对点”供绿电是门好生意吗?外向型企业期待已久的绿电直连,终于迎来国家层面(céngmiàn)出台的许可与(yǔ)规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gōngbù)《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绿电直连的定义、原则与规范(guīfàn)作出明确规定。《通知》提出,支持包括(bāokuò)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zhǔguǎnbùmén)应配合做好(zuòhǎo)相关工作,支持民营资本等参与。
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jiērù)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shíxiàn)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其中,源荷(yuánhé)匹配是一项基本要求。《通知》提出,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zìfā)自用电量占总(zǒng)可用发电量的比例(bǐlì)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出台绿电直连的文件有三个目的:一是满足新能源就近消纳需要。通过绿电直连项目等探索新能源生产和消费集成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二是满足用户(yònghù)(mǎnzúyònghù)绿电消费需求。有关国家实施绿色贸易壁垒,传统和新兴高载能行业增绿减碳(jiǎntàn)意愿强烈,绿电直连项目能够一定程度(chéngdù)满足用户绿色低碳转型(zhuǎnxíng)需要。三是(sānshì)为用户降低用电成本提供更多选择。
多位行业人士(rénshì)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通知》把公平性作为绿电直连(lián)项目发展的(de)前提,明确厘清了各方的权责边界,为绿电直连项目的试点和落地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方案。今后更多有绿色用能需求的企业可以据此判断,是否满足自(zì)发自用电量等刚性条件,以及在(zài)经济性上是否具备可行性,主动选择适合自身的用电模式。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规模的增长和(hé)欧盟等地对碳排放的认可条件越发严苛,不少外向型企业对绿电直连的期待逐渐放大(fàngdà)。
今年(jīnnián)2月,江苏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创新(chuàngxīn)开展绿电直连供电试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表示将在全国率先启动由电网企业(qǐyè)(qǐyè)统一规划建设连接电池企业和绿电电源的绿电专线(zhuānxiàn)的创新试点,协同各地针对受欧盟新电池法草案影响的重点电池企业,因地制宜、一企一策打造绿电直连供电试点方案。
尽管上述文件(wénjiàn)公布了首批五个入选的(de)企业名单以及试点目标,但是并未对电费的结算(jiésuàn)方式等具体细则作出解释,由此引发外界广泛讨论。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其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在于用户(yònghù)与公共电网的权责如何划分。
站在部分企业用户的(de)(de)视角(shìjiǎo),采用绿电直连(lián)模式在客观上减少了输电距离和损耗,理应降低用电费用。但在部分电力行业人士看来,绿电直连用户享受了绿电直连可物理溯源的好处,也不能不为所占用的显性和隐性的电力资源埋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通知》给出了明确的回答: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yuánzéshàng)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diànwǎng)企业)可投资(tóuzī)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diànyuán)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huò)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相关事项签订协议(qiāndìngxiéyì)。
为什么专用线路不是由电网企业来出资(chūzī)建设,而是一定(yídìng)要由绿电直连电力用户或是发电企业来投资?
北京电链(diànliàn)科技双碳事业部总监、中国碳中和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郑颖(zhèngyǐng)告诉第一财经(cáijīng)记者,该要求正是用户和公共电网权责划分的重要基础。用户作为需求方是主责单位,需要绿电直连项目就自行投资(tóuzī)和承担安全风险管控等责任,而电网作为第三方不能参与投资,避免产生责任交叉和界限(jièxiàn)不清。
这也与欧盟的部分国家对直连线路(lù)的产权要求高度一致。虽然欧盟没有对绿电直(lǜdiànzhí)连的专线产权归属问题作出规定,而是由欧盟成员国自己(zìjǐ)在法律中明确,但多国都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以(yǐ)丹麦为例,其对直连线路所有权有明确规定:直连线路只能(zhǐnéng)由生产设施的所有者(suǒyǒuzhě)、消费设施的所有者或生产和消费设施的所有者协会拥有。直连线路不能归第三方所有。
郑颖表示,上述规则中要求产权不能归属于第三方(fāng),其实是把直连线路的(de)建设(jiànshè)、运行(yùnxíng)、维护、安全责任进行了清晰划分。一方面,规定了责任承担(chéngdān)方和被监管方,保障直连线路的合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确保了直连的“场外”属性不被破坏。毕竟如果由第三方电网建设,那么第三方完全有可能将此线接入自己运行的公共电网内,这样就(jiù)违背了直连线路的申请和建设运行要求。
除了专线谁来投,企业关心的另(lìng)一个问题是,电费怎么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shàng)共同决定了绿电直连项目的经济性。
传统的(de)供电通常由大型发电厂如燃煤电厂、水电站(diànzhàn)、地面光伏电站等(děng)集中发电,再通过(tōngguò)电网统一输送至多个终端用户,是长距离的“多对多”模式。用电方直接从电网购电,缴纳的电费覆盖了(le)上网电价、输配电成本、上网线损(xiànsǔn)、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而绿电直连的模式即从发电侧到用电侧拉了一条专线实现了近距离“点对点”物理连接,看似输配电成本和线损都降低了,那电费能不能“少交点”?
对此,《通知》明确提出: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guówùyuàn)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shūpèidiàn)费(fèi)、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为何拉了专线供电,却依然需要缴纳电费中的附加项目?多位资深行业(hángyè)人士看来(kànlái),这涉及企业的生产安全需求和(hé)经济公平负担的整体原则。
严格意义上来说,“绿电直连(lián)(lián)”是(shì)由专线将绿色电源“点对点”输送(shūsòng)给特定企业,但这在国内的(de)实践案例极少。近年来在全国多点开花的零碳(língtàn)(língtàn)园区则是由专线将绿色电源“点对多”输送给特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可以理解为一种广义上的“绿电直连”。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目前无论是零碳园区还是源网荷储一体化,这类主打绿电直连的商业化项目几乎都做不到完全的离网运行,相当于把公共电网作为一个备用的“充电宝”,随用随充。
“像是电池这类有出口(chūkǒu)需求的生产型(shēngchǎnxíng)企业而言,设备精密度和(hé)产品一致性对电能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扰动大一点就(jiù)会对机器和生产造成影响。”国内某新能源企业担任相关业务负责人的方铭(化名)告诉记者,面对风光这样(zhèyàng)的不稳定电源,企业要么选择配备足够的储能或者应急电源来满足生产,要么在风光出力(chūlì)不足时及时从电网上获电。前者的成本相当高昂,这也解释了为何目前国内的离网项目多出现在海岛以及生活用电领域。一旦从电网获电,电网则需要结合企业用电情况(qíngkuàng)作出准备和调度,对应地,用电企业也需遵循电网的规则,共同(gòngtóng)保证电力系统的实时(shíshí)平衡和稳定供应。
浙江省一位地方电网人士对第一(dìyī)财经表示,如果用电企业不承担发电和配电(pèidiàn)以外的(de)(de)费用,那么这种做法(zuòfǎ)实际上就是在(zài)侵占“公共资源”。他解释,虽然这类项目建设了自己的绿色电力直供专线,但为了保障企业的用电安全,公共电网依然需要给其配备相应的火电等灵活性资源作为该项目的备用电源,以及备用线路和变电站。而这些电源和电网的投资都会均摊到(dào)全体工商业用户的电费中。由于这类项目主要使用自己的直连电,仅有少量电是从公共电网购买,那么这部分备用成本就需要由其他工商业用户来(lái)分摊,有违公平负担原则。所以(suǒyǐ)足额缴纳的设定是非常合理的。
线路自己(zìjǐ)投、电费不能降,并且要在(zài)自己的(de)安全责任界面内履行相应的风险管控责任,尽管如此一来从经济性计算,采用绿电直连的前期投资和运行成本将明显高于电力市场的绿电交易成本,但《通知》的确给了广大用电和发电企业一个权责对(duì)等的新选择。
第一财经观察到,消息在市场上扩散之后,目前行业内还有两个讨论度较高的(de)问题。一是“就近消纳”的“就近”定量是多少?从发电(fādiàn)到用电的物理距离是决定选址条件和影响(yǐngxiǎng)专线投资成本的重要因素。二是(èrshì)退出机制不明确。“负荷侧经营(jīngyíng)未来若出现问题导致负荷大体量消失,政策如何给予配套的新能源侧资产以善意救济?相比于分布式光伏政策的清晰(qīngxī),此(cǐ)问题未予明确。”一位新能源电站投资人士对此表示了疑问。
《通知》提出,省级(shěngjí)能源主管部门(zhǔguǎnbùmén)应基于本省电力供需形势、消纳条件等实际(shíjì)情况,进一步细化就近就地消纳距离、上网电量比例、退出机制等具体要求,引导项目科学合理评估需求。这意味着上述(shàngshù)问题将留待今后各省出台的细则回答。
多位行业人士(rénshì)认为(rènwéi),综合目前各方的权责划分来看,今后投资绿电直连项目将是一个相对小众的市场,根本原因在于盈利模式没有打通。
“目前试点中的(de)(de)零碳园区或者绿电直连,仅仅实现的是产品生产中某一段的零碳,而不是从(cóng)原料到成品全生命周期的零碳,究竟这能为产品出口赢得多大的利润空间,仍是未知数。”方铭补充称。
厦门大学中(zhōng)国能源政策(zhèngcè)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对第一财经表示,目前外界过度放大绿电直连优势的倾向值得警惕。一方面这(zhè)项试点只是在少数地区落地,同时(tóngshí)很多零碳园区的产品尚未真正出口到国际市场,能否得到认可还存在挑战,在传播(chuánbō)中不宜夸大(kuādà)。另一方面,绿电直连的投资与回报可能并(bìng)不成正比。从并网型项目来看,前期的投入叠加该交的电费不能(bùnéng)少,经济性不高。从离网型项目来看,需要配备大量储能平抑新能源的出力波动,支出亦不会少。“如果今后储能实现了(le)大幅度的降本,企业能够完成全部电力的自给自足,这也许是绿电直连大面积推广的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企业用户而言,目前呼唤绿电直连最强烈的推动力来自应对欧盟的出口(chūkǒu)挑战。去年(qùnián)4月,欧盟公布《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下的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zújì)计算规则草案内容(nèiróng)显示(xiǎnshì),目前欧盟认可的电力碳足迹计算模型仅有按照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组合计算与直连电力两种方式。但需注意的是,欧盟至今未发布最终稿,因此草案是否有变动仍未可知(wèikězhī)。
郑颖从2020年起持续跟踪欧盟电池法案的(de)制定过程。她认为,要化解(huàjiě)欧盟电池法案对我国相关行业(hángyè)的风险,必须要理解欧盟当前对其规则设计(shèjì)的原因。电池法案是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下的重要政策之一,而循环经济行动计划的目标是推动欧盟向循环经济转型,减轻对自然资源的压力,并创造可持续的增长和就业机会(jiùyèjīhuì)。
“新电池(diànchí)法案是(shì)在循环经济行动计划下,说明了它本质上(shàng)不是一个直截了当地促进技术减排的政策(zhèngcè),而是一个带动产业发展的政策。因此,欧盟对于电池法案以及电池法案下的碳足迹的核算定位,不是让(ràng)各大电池厂商和车企去为生产国的减排做贡献,而是从保证(bǎozhèng)欧盟自己的供应链(gōngyìngliàn)安全出发,通过设置相关壁垒,一方面扶持欧盟自己的动力电池厂商发展;另一方面,让全球的动力电池厂到欧洲建厂和生产,建立资源循环和可(kě)持续利用的电池产业链,为欧盟的绿色发展和工业竞争力打下基础。”郑颖强调。
她有两个预测:一是电池法案碳足迹的电力(diànlì)规则在国家(guójiā)平均电力消费组合计算与直连电力两者之外,能否还有其他选择,主要取决于欧盟(ōuméng)内部如何平衡各个(gègè)国家的产业利益;二是当国内许多企业在通过绿电直连等方式费尽力气满足碳足迹的要求之后,欧盟也许还会从工具箱(gōngjùxiāng)里掏出新(xīn)的政策工具,从而实现欧盟要保障自身供应链安全这个战略目标。她建议,为应对海外绿色贸易壁垒而有意投资绿电直连的用电企业,应从中长期的发展视角审慎规划相关投资,避免造成资源(zīyuán)闲置和(hé)浪费。
(本文来自第一(dìyī)财经)
外向型企业期待已久的绿电直连,终于迎来国家层面(céngmiàn)出台的许可与(yǔ)规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gōngbù)《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绿电直连的定义、原则与规范(guīfàn)作出明确规定。《通知》提出,支持包括(bāokuò)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zhǔguǎnbùmén)应配合做好(zuòhǎo)相关工作,支持民营资本等参与。
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jiērù)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shíxiàn)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其中,源荷(yuánhé)匹配是一项基本要求。《通知》提出,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zìfā)自用电量占总(zǒng)可用发电量的比例(bǐlì)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出台绿电直连的文件有三个目的:一是满足新能源就近消纳需要。通过绿电直连项目等探索新能源生产和消费集成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二是满足用户(yònghù)(mǎnzúyònghù)绿电消费需求。有关国家实施绿色贸易壁垒,传统和新兴高载能行业增绿减碳(jiǎntàn)意愿强烈,绿电直连项目能够一定程度(chéngdù)满足用户绿色低碳转型(zhuǎnxíng)需要。三是(sānshì)为用户降低用电成本提供更多选择。
多位行业人士(rénshì)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通知》把公平性作为绿电直连(lián)项目发展的(de)前提,明确厘清了各方的权责边界,为绿电直连项目的试点和落地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方案。今后更多有绿色用能需求的企业可以据此判断,是否满足自(zì)发自用电量等刚性条件,以及在(zài)经济性上是否具备可行性,主动选择适合自身的用电模式。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规模的增长和(hé)欧盟等地对碳排放的认可条件越发严苛,不少外向型企业对绿电直连的期待逐渐放大(fàngdà)。
今年(jīnnián)2月,江苏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创新(chuàngxīn)开展绿电直连供电试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表示将在全国率先启动由电网企业(qǐyè)(qǐyè)统一规划建设连接电池企业和绿电电源的绿电专线(zhuānxiàn)的创新试点,协同各地针对受欧盟新电池法草案影响的重点电池企业,因地制宜、一企一策打造绿电直连供电试点方案。
尽管上述文件(wénjiàn)公布了首批五个入选的(de)企业名单以及试点目标,但是并未对电费的结算(jiésuàn)方式等具体细则作出解释,由此引发外界广泛讨论。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其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在于用户(yònghù)与公共电网的权责如何划分。
站在部分企业用户的(de)(de)视角(shìjiǎo),采用绿电直连(lián)模式在客观上减少了输电距离和损耗,理应降低用电费用。但在部分电力行业人士看来,绿电直连用户享受了绿电直连可物理溯源的好处,也不能不为所占用的显性和隐性的电力资源埋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通知》给出了明确的回答: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yuánzéshàng)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diànwǎng)企业)可投资(tóuzī)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diànyuán)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huò)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相关事项签订协议(qiāndìngxiéyì)。
为什么专用线路不是由电网企业来出资(chūzī)建设,而是一定(yídìng)要由绿电直连电力用户或是发电企业来投资?
北京电链(diànliàn)科技双碳事业部总监、中国碳中和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郑颖(zhèngyǐng)告诉第一财经(cáijīng)记者,该要求正是用户和公共电网权责划分的重要基础。用户作为需求方是主责单位,需要绿电直连项目就自行投资(tóuzī)和承担安全风险管控等责任,而电网作为第三方不能参与投资,避免产生责任交叉和界限(jièxiàn)不清。
这也与欧盟的部分国家对直连线路(lù)的产权要求高度一致。虽然欧盟没有对绿电直(lǜdiànzhí)连的专线产权归属问题作出规定,而是由欧盟成员国自己(zìjǐ)在法律中明确,但多国都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以(yǐ)丹麦为例,其对直连线路所有权有明确规定:直连线路只能(zhǐnéng)由生产设施的所有者(suǒyǒuzhě)、消费设施的所有者或生产和消费设施的所有者协会拥有。直连线路不能归第三方所有。
郑颖表示,上述规则中要求产权不能归属于第三方(fāng),其实是把直连线路的(de)建设(jiànshè)、运行(yùnxíng)、维护、安全责任进行了清晰划分。一方面,规定了责任承担(chéngdān)方和被监管方,保障直连线路的合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确保了直连的“场外”属性不被破坏。毕竟如果由第三方电网建设,那么第三方完全有可能将此线接入自己运行的公共电网内,这样就(jiù)违背了直连线路的申请和建设运行要求。
除了专线谁来投,企业关心的另(lìng)一个问题是,电费怎么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shàng)共同决定了绿电直连项目的经济性。
传统的(de)供电通常由大型发电厂如燃煤电厂、水电站(diànzhàn)、地面光伏电站等(děng)集中发电,再通过(tōngguò)电网统一输送至多个终端用户,是长距离的“多对多”模式。用电方直接从电网购电,缴纳的电费覆盖了(le)上网电价、输配电成本、上网线损(xiànsǔn)、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而绿电直连的模式即从发电侧到用电侧拉了一条专线实现了近距离“点对点”物理连接,看似输配电成本和线损都降低了,那电费能不能“少交点”?
对此,《通知》明确提出: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guówùyuàn)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shūpèidiàn)费(fèi)、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为何拉了专线供电,却依然需要缴纳电费中的附加项目?多位资深行业(hángyè)人士看来(kànlái),这涉及企业的生产安全需求和(hé)经济公平负担的整体原则。
严格意义上来说,“绿电直连(lián)(lián)”是(shì)由专线将绿色电源“点对点”输送(shūsòng)给特定企业,但这在国内的(de)实践案例极少。近年来在全国多点开花的零碳(língtàn)(língtàn)园区则是由专线将绿色电源“点对多”输送给特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可以理解为一种广义上的“绿电直连”。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目前无论是零碳园区还是源网荷储一体化,这类主打绿电直连的商业化项目几乎都做不到完全的离网运行,相当于把公共电网作为一个备用的“充电宝”,随用随充。
“像是电池这类有出口(chūkǒu)需求的生产型(shēngchǎnxíng)企业而言,设备精密度和(hé)产品一致性对电能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扰动大一点就(jiù)会对机器和生产造成影响。”国内某新能源企业担任相关业务负责人的方铭(化名)告诉记者,面对风光这样(zhèyàng)的不稳定电源,企业要么选择配备足够的储能或者应急电源来满足生产,要么在风光出力(chūlì)不足时及时从电网上获电。前者的成本相当高昂,这也解释了为何目前国内的离网项目多出现在海岛以及生活用电领域。一旦从电网获电,电网则需要结合企业用电情况(qíngkuàng)作出准备和调度,对应地,用电企业也需遵循电网的规则,共同(gòngtóng)保证电力系统的实时(shíshí)平衡和稳定供应。
浙江省一位地方电网人士对第一(dìyī)财经表示,如果用电企业不承担发电和配电(pèidiàn)以外的(de)(de)费用,那么这种做法(zuòfǎ)实际上就是在(zài)侵占“公共资源”。他解释,虽然这类项目建设了自己的绿色电力直供专线,但为了保障企业的用电安全,公共电网依然需要给其配备相应的火电等灵活性资源作为该项目的备用电源,以及备用线路和变电站。而这些电源和电网的投资都会均摊到(dào)全体工商业用户的电费中。由于这类项目主要使用自己的直连电,仅有少量电是从公共电网购买,那么这部分备用成本就需要由其他工商业用户来(lái)分摊,有违公平负担原则。所以(suǒyǐ)足额缴纳的设定是非常合理的。
线路自己(zìjǐ)投、电费不能降,并且要在(zài)自己的(de)安全责任界面内履行相应的风险管控责任,尽管如此一来从经济性计算,采用绿电直连的前期投资和运行成本将明显高于电力市场的绿电交易成本,但《通知》的确给了广大用电和发电企业一个权责对(duì)等的新选择。
第一财经观察到,消息在市场上扩散之后,目前行业内还有两个讨论度较高的(de)问题。一是“就近消纳”的“就近”定量是多少?从发电(fādiàn)到用电的物理距离是决定选址条件和影响(yǐngxiǎng)专线投资成本的重要因素。二是(èrshì)退出机制不明确。“负荷侧经营(jīngyíng)未来若出现问题导致负荷大体量消失,政策如何给予配套的新能源侧资产以善意救济?相比于分布式光伏政策的清晰(qīngxī),此(cǐ)问题未予明确。”一位新能源电站投资人士对此表示了疑问。
《通知》提出,省级(shěngjí)能源主管部门(zhǔguǎnbùmén)应基于本省电力供需形势、消纳条件等实际(shíjì)情况,进一步细化就近就地消纳距离、上网电量比例、退出机制等具体要求,引导项目科学合理评估需求。这意味着上述(shàngshù)问题将留待今后各省出台的细则回答。
多位行业人士(rénshì)认为(rènwéi),综合目前各方的权责划分来看,今后投资绿电直连项目将是一个相对小众的市场,根本原因在于盈利模式没有打通。
“目前试点中的(de)(de)零碳园区或者绿电直连,仅仅实现的是产品生产中某一段的零碳,而不是从(cóng)原料到成品全生命周期的零碳,究竟这能为产品出口赢得多大的利润空间,仍是未知数。”方铭补充称。
厦门大学中(zhōng)国能源政策(zhèngcè)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对第一财经表示,目前外界过度放大绿电直连优势的倾向值得警惕。一方面这(zhè)项试点只是在少数地区落地,同时(tóngshí)很多零碳园区的产品尚未真正出口到国际市场,能否得到认可还存在挑战,在传播(chuánbō)中不宜夸大(kuādà)。另一方面,绿电直连的投资与回报可能并(bìng)不成正比。从并网型项目来看,前期的投入叠加该交的电费不能(bùnéng)少,经济性不高。从离网型项目来看,需要配备大量储能平抑新能源的出力波动,支出亦不会少。“如果今后储能实现了(le)大幅度的降本,企业能够完成全部电力的自给自足,这也许是绿电直连大面积推广的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企业用户而言,目前呼唤绿电直连最强烈的推动力来自应对欧盟的出口(chūkǒu)挑战。去年(qùnián)4月,欧盟公布《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下的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zújì)计算规则草案内容(nèiróng)显示(xiǎnshì),目前欧盟认可的电力碳足迹计算模型仅有按照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组合计算与直连电力两种方式。但需注意的是,欧盟至今未发布最终稿,因此草案是否有变动仍未可知(wèikězhī)。
郑颖从2020年起持续跟踪欧盟电池法案的(de)制定过程。她认为,要化解(huàjiě)欧盟电池法案对我国相关行业(hángyè)的风险,必须要理解欧盟当前对其规则设计(shèjì)的原因。电池法案是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下的重要政策之一,而循环经济行动计划的目标是推动欧盟向循环经济转型,减轻对自然资源的压力,并创造可持续的增长和就业机会(jiùyèjīhuì)。
“新电池(diànchí)法案是(shì)在循环经济行动计划下,说明了它本质上(shàng)不是一个直截了当地促进技术减排的政策(zhèngcè),而是一个带动产业发展的政策。因此,欧盟对于电池法案以及电池法案下的碳足迹的核算定位,不是让(ràng)各大电池厂商和车企去为生产国的减排做贡献,而是从保证(bǎozhèng)欧盟自己的供应链(gōngyìngliàn)安全出发,通过设置相关壁垒,一方面扶持欧盟自己的动力电池厂商发展;另一方面,让全球的动力电池厂到欧洲建厂和生产,建立资源循环和可(kě)持续利用的电池产业链,为欧盟的绿色发展和工业竞争力打下基础。”郑颖强调。
她有两个预测:一是电池法案碳足迹的电力(diànlì)规则在国家(guójiā)平均电力消费组合计算与直连电力两者之外,能否还有其他选择,主要取决于欧盟(ōuméng)内部如何平衡各个(gègè)国家的产业利益;二是当国内许多企业在通过绿电直连等方式费尽力气满足碳足迹的要求之后,欧盟也许还会从工具箱(gōngjùxiāng)里掏出新(xīn)的政策工具,从而实现欧盟要保障自身供应链安全这个战略目标。她建议,为应对海外绿色贸易壁垒而有意投资绿电直连的用电企业,应从中长期的发展视角审慎规划相关投资,避免造成资源(zīyuán)闲置和(hé)浪费。
(本文来自第一(dìyī)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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